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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股票未於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應自編製中華民國一百零四會計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適用本準則。但得自願自編製一百零二會計年度財務預測之日起,適用本準則。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除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修正之第二十條第三項自修正發布日起適用外,應依本準則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