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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會計師受各服務事業委託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各服務事業屬洗錢防制法所稱之金融機構者,主管機關得請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貨交易所或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等證券期貨相關機構辦理個人資料保護、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機制之專案查核,必要時得命令該事業委託會計師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