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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銀行向屬自然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在完成交易前,至少應提供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銀行並應派專人解說並請客戶確認。
銀行向屬法人之一般客戶提供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應訂定向客戶交付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之內部作業程序,並依該作業程序辦理。
銀行與一般客戶完成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後,應提供交易確認書(應包含交易確認書編號)予客戶。
第一項及第二項所稱風險預告書應充分揭露各種風險,並應將最大風險或損失以粗黑字體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