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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信用合作社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信用合作社對於主管機關對其業務缺失所為處分或限令改善事項,應提報理事會及監事會,並作成會議紀錄。
前項業務缺失事項,應由理事會及監事會討論具體改善辦法,作成決議,立即執行並由監事追蹤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