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報關業受託辦理報關業務,應收費用項目,由所屬報關商業同業公會核實議訂公告並副知海關。應收費用項目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