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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貨物稅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賦稅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主管稽徵機關依第十七條規定調整完稅價格者,應就其差額,計算核定應納稅額補徵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