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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庫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依本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關於收入總存款內直接撥付之支出,
應由公庫主管機關,依照本細則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填發直字支付書。
領款機關,收到公庫主管機關所送前項支付書通知聯,應即填具領款收據
,向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具領。
代理公庫之銀行或郵政機關,收到領款機關所送領款收據,核與支付書命
令聯相符後,照數撥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