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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適於本軍調節之物資,得先由各總司令部自行檢討需要,並按前條之規定
適當審定,完成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程序後,填發本軍調節飭撥交接憑
單 (如附件四) 一式四份逕發受撥單位,以一份存案,以三份蓋關防簽署
印章後,交付處理執行單位 (交付機關) ,處理執行單位以一份存案,以
二份層報所隸總司令部及國防部,並於年終彙集成果報國防部核備,前項
飭撥命令發布時,應以副本分送後勤參謀次長室,及處理執行單位 (不附
表) 。本軍物資調節程序如附圖二。
圖表附件:
附件四 軍品飭撥交接憑單.PDF
附圖二 本軍種物資調節實施程序圖.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