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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院軍事教育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醫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執行任務,應本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明知本基金之執行有缺失或異常事項,故意隱匿或作不實、不當之揭露。
二、怠於行使職權,致稽核效能不彰。
三、其他違反法令之行為。
經費稽核委員會委員、工作人員違反前項規定者,院長應令其限期改善,必要時,得懲處、解聘或調整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