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防空警報、燈火、音響設施管制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室內各項燈火,如煤油燈、電石燈、煤氣燈、植物油燈、蠟燭等,在緊急
警報時,一律熄滅,如必須留用者,應有良好之遮光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