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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徵收補償市價查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一併徵收其徵收當期已逾原徵收案之徵收補償市價適用期間者,其徵收補償市價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查估;未逾原徵收案之徵收補償市價適用期間者,其徵收補償市價查估方式如下:
一、屬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依第二十二條至前條規定辦理。
二、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土地使用性質與原被徵收土地相同者:按原被徵收土地之宗地地價辦理。
三、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土地使用性質與原被徵收土地不同者:以所屬地價區段比準地市價進行個別因素修正或個案查估。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