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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修正公布第 8、46  條條文;增訂第 18-1、18-2 條條文,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不動產估價師公會置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之,其名額如下︰
一、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十五人。
二、直轄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二十五人。
三、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
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理事、監事名額在三人以上者,得分別互選常務理事及常務監事;其名額不得超過理事或監事總額三分之一;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其不設常務理事者,就理事中互選之。常務監事在三人以上時,應互推一人為監事會召集人。
理事、監事之任期為三年,連選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