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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建物測量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
其影本,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並應依各該規定添附文件正本及其影本:
一、區分所有建物,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
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者。
二、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
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
前項建物使用執照及其他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