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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承領之耕地,遇重大災歉,經申請查勘屬實者,當期地價得暫緩繳付。但
應於原定全部地價繳清年期屆滿後,就其緩繳期數依次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