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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
因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者,除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外,不予保險給付。
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者,不予保險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