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會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