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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合作社選舉罷免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合作及人民團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合作社之選舉,選舉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監票員予以警告,不服警告時,報告會議主席,由會議主席予以制止或令其退出,並將事實列入紀錄:
一、妨礙會場秩序或會議之進行。
二、攜帶武器或危險物品。
三、在旁監視、勸誘或干涉其他選舉人圈投選舉票。
四、集體圈寫選舉票或將已圈寫之選舉票明示他人。
五、未依第二十四條規定圈投。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