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當選人於就職前因死亡或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
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按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
單無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政黨、聯盟登記之婦女、原住民當選人,在就職前因死亡或喪失其所屬政
黨黨籍,致該政黨、聯盟婦女、原住民當選人不足婦女、原住民應當選名
額時,其所遺缺額,由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中之婦女、原住民
候選人順位依序遞補;如該政黨、聯盟登記之候選人名單無婦女、原住民
候選人遞補時,視同缺額。
前二項所定國民大會代表之遞補,應自死亡或黨籍喪失證明書送達中央選
舉委員會之日起五日內,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告遞補當選人名單。
第一項、第二項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當選
資格,應由所屬政黨檢附黨籍喪失證明書,向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