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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立法院立法委員選舉罷免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各主管選舉機關,應於選舉前十五日發布選舉公告,載明左列事項:
一、投票所及開票地址。
二、投票方法及日期。
三、各該選舉單位應選出立法委員之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