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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省縣自治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省議會議決事項,於本法施行後四年內,與中央法規牴觸者無效;期滿後
,省議會議決自治事項與法律牴觸者無效;議決委辨事項與中央法規牴觸
者無效。
縣 (市) 議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省法規牴觸者無效。
鄉 (鎮、市) 民代表會議決事項與中央法規、省法規及縣 (市) 規章牴觸
者無效。
前三項議決事項無效者,應由各該自治監督機關予以函告。
第一項至第三項議決事項與法規、規章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由司法院解
釋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