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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律扶助法 EN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行政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扶助律師應忠實執行工作,善盡律師職責。
扶助律師經指派辦理法律扶助事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扶助律師除依本法規定請領酬金及必要費用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受報酬或不正利益。
扶助律師違反前三項規定者,視同違反律師倫理規範,移送評鑑;情節重大者,由基金會移請律師懲戒委員會依律師法處理。
有關扶助律師評鑑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