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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試辦金門馬祖澎湖與大陸地區通航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大陸委員會 > 通用法規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自金門、馬祖或澎湖郵寄或旅客攜帶進入臺灣本島之少量自用大陸地區物品,其品目及數量限額如附表。
前項郵寄或旅客攜帶之大陸地區物品,其項目、數量超過前項限制範圍者,由海關依關稅法第九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