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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總動員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本法實施後,政府於必要時,得對從事國家總動員物資之生產或修理者,
命其舉行必要之試驗與研究或停止改變原有企業,從事指定物資之生產或
修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