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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情報工作人員安全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總統 > 國家安全會議 > 情報工作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因安全查核所得相關資訊,應依法保護之,由各情報機關依機關檔案方式管理。
為確保安全查核資訊之保密安全,各情報機關得設置安全查核檔案室,指定專責人員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