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九十三年三月十日修正之第 301  條條文,施行日期另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8 條
高層建築物火警警鈴之設置,其鳴動應依下列規定:
一、起火層為地上二層以上時,限該樓層與其上兩層及其下一層鳴動。
二、起火層為地面層時,限該樓層與其上一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
三、起火層為地下層時,限地面層及地下層各層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