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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5 條
系統運轉電壓對地超過六百伏特之直埋電纜,應具有連續之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同心中性導體(線),並被有效接地。在電纜接續或接頭處,其金屬遮蔽層、被覆層或中性導體(線)之電流路徑,應施作成連續性,但接續處不需為同心。
符合前項規定之同一供電電路直埋電纜,距地下構造物或其他電纜之隔距得予縮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