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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4 條
匯票匯款人申請撤回或更改受款人姓名地址時,應按規定付費並交驗匯費
計數單或具保證。但國內匯票更改姓名地址以通匯地方為限;國際匯票更
改姓名地址以同一兌款國為限。
前項申請,如相關匯票已由兌款局投交或兌付時,其申請失效。郵局應即
通知申請人,所付費用不予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