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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4 條
三等水準測量之閉合差應在12mm√K (K為路線長公里數) 以內,施
測時應自已知一等或二等水準點開始,並閉合於另一個已知一等或二等水
準點。各已知點標石位置,應先行檢核其是否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