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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船舶設備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3 條
本規則所稱無線電信設備,指下列設備及其屬具:
一、單邊帶無線電話設備。
二、特高頻無線電話設備。
三、無線電話自動警報器。
四、應急指位無線電示標。
五、船、筏、艇間用雙向特高頻無線電話。
六、無線電話、數位選擇呼叫及窄頻帶直接印字電報之無線電裝置。
七、雷達詢答機。
八、海事安全資訊接收設備。
九、船舶地球電臺。
十、漁船用無線電對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