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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3 條
交流運轉電壓超過九十伏特或直流運轉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之特殊電路,且單獨供電給通訊設備者,於下列情形下,地下構造物中之供電電纜得包括於通訊電纜內。但傳輸功率一百五十瓦特以下之通訊電路,不在此限。
一、符合第七十六條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情形之一者。
二、該電纜應有識別,其標識應符合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