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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3 條
電纜架及其內部電纜應予固定及支撐,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之固定及支撐間隔應設計能承擔纜架上之荷重。
二、水平裝置以外之電纜應確實固定於電纜路徑之電纜架橫桿。
三、電纜由電纜架系統進入管槽時,應予支撐以防止電纜遭受應力。
四、電纜架支撐個別電纜由一電纜架通過另一電纜架,或由電纜架至管槽,或由電纜架至設備者,在電纜架之間,或電纜架與管槽或設備之間,其間隔不得超過一‧八公尺。
五、電纜在轉換位置應固定於電纜架,並應有防護設施,或選擇於不致受外力損傷之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