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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2-2 條
電纜架內電纜之敷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六○○伏以下之電纜,得敷設於同一電纜架。
二、不同電壓等級電纜敷設於同一電纜架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超過六○○伏之電纜為裝甲電纜。
(二)超過六○○伏之電纜與六○○伏以下之電纜敷設於同一電纜架者,以電纜架相容材質之硬隔板予以隔開。
三、電纜得在電纜架內連接,其連接位置為可觸及,且不易受外力損傷,惟不得凸出電纜架之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