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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2 條
匯票遺失時,匯款人或受款人應檢同匯費計數單向匯款局或兌款局聲明掛
失,經查明未曾兌付者,得按情形依照規定納費請求補發副匯票,原匯票
作廢。
副匯票之兌付,須取具保證,高額匯票限舖保。但領副匯票後,發現原匯
票者,仍在副匯票簽名或蓋章,連同原匯票交郵局按規定手續兌款,免具
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