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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2 條
電纜架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纜架裝設應為完整之系統,現場彎曲或整修,應維持電纜架系統之電氣連續性。
二、電纜架必要時應採用非易燃性之蓋板或封閉箱體加以保護。
三、電纜架得橫穿隔板及牆壁,或垂直穿過潮濕場所或乾燥場所之台架及地板,惟須加以隔離,且具有防火延燒之裝置。
四、除前款規定外,電纜架應為暴露且可觸及者。
五、電纜架應有足夠空間,以供電纜敷設及維護。
六、若為僅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工業廠區內之電纜架,且電纜架系統可承載荷重者,得支撐導線管、電纜、線盒及導管盒。若線盒及導管盒附掛於電纜架系統之底部或側面,其固定及支撐應符合第一百九十六條之六規定。
七、電纜架內之電纜超過六○○伏者,應具有耐久明顯之警告標識,標示危險高壓電勿近等字樣,並置於電纜架系統可視及位置,且警告標識之間隔不超過三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