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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刑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2 條
審判長為下列目的,得使用文字或圖表作為輔助評議討論之工具:
一、徵集及整理意見。
二、明示事實、爭點或證據之內容或構造。
三、明示決策之構造及流程。
四、其他輔助討論之必要等目的。
前項文字或圖表之使用,宜考量本案爭點、各項證據調查之結果與所適用法律之要件,並注意避免誤導國民法官或使其混淆。
第一項事項,經法院認為適當者,得先行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
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