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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1-1 條
電纜架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MI電纜、裝甲電纜、非金屬被覆電纜、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PVC管、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得敷設於電纜架系統。
二、用電設備場所依規定由專任電氣技術人員或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電纜架系統,符合下列規定者,得敷設單芯電纜:
(一)五○平方公厘以上之單芯電纜。
(二)小於五○平方公厘單芯電纜敷設於堅實底板型、實底槽型電纜架,或依第二百五十二條之三第二項第一款第五目規定敷設於梯型或通風底板型電纜架。
(三)一○○平方公厘以下單芯電纜敷設於梯型電纜架者,電纜架容許橫桿間隔為二二五公厘以下。
三、設備接地導線得採用單芯之絕緣導線、被覆導線或裸導線敷設。
四、電纜架裝設於危險場所者,應依第五章規定。
五、除另有規定外,非金屬電纜架得使用於腐蝕性場所及有作電壓隔離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