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0 條
匯票有效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國內匯票自開發之日起六個月。
二、國際匯票依國際匯票有效期限及查詢期限一覽表之規定 (見附表 (三
) ) 。
國內匯票未在有效期間內領款者,原匯票人或受款人得憑匯票申請展期兌
付。未申請展期兌付者,郵局應通知匯款人到局領回匯款。匯款人未到局
領回者,自匯票開出之日起算,滿三年後,匯票作廢,匯款歸入國庫。
國際匯票經外國退還者,郵局應通知匯款人到局領回匯款,匯款人未到局
領取者,自有效期間屆滿之日起算,滿三年後,匯款歸入國庫。

(備 註:附表 (三) 請參閱 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六) 第 16912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