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93.10.30 訂定)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8 條
本規則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發布前已提供自動化投資顧問服務者有與本規則規定不符者,應於本規則發布後一年內辦理補正。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得向本會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