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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1、15、21-1、27-1、28、35、37、40、42、42-1、42-3、43-1、47  條條文;增訂第 21-2、25-1~25-9、43-2 條條文及第三章之一章名,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3 條
各級消防機關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九條相關規定組成安全及衛生防護小組之成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其消防基層人員比例不得低於五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