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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3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免予公告。
登記機關於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更正登記完畢後,應將登記結果通知其他權利人、他項權利人、囑託機關或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但依本條例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申請及同意更正之權利人,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