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綜合規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就農業資源分布、生產環境及發展需要,規劃農業生產區域,並視市場需要,輔導設立適當規模之農產專業區,實施計畫產、製、儲、銷。
農產專業區內,政府指定興建之公共設施,得酌予補助或協助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