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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為施工、檢測或維護管線之必要,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人或使用人後,得進入或利用他人土地或建築物。但因災害、損壞或緊急事故發生時,不在此限。
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暫時利用,不得破壞地形地貌及興建固定定著物;對因進入或使用而遭受損失者,應予補償;有異議時,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補償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