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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應就轉投資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最近年度預、決算
八份,於八十七年二月十日以前送達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應連同政府投資
及受捐助基金之社團、財團預、決算各檢附七份於八十七年二月二十日以
前彙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