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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省市政府應根據施政方針,擬具施政綱要,配合中央政府預算編審程序辦
理,並應分別向行政院提出簡報,如有依「中央對省市政府補助事項處理
原則」 (附件十七) 規定請中央補助事項時,應另行編製請中央補助之項
目及其數額表 (如附件十八表一) ,於八十四年十一月十日以前送達行政
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