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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營業基金當年度預算以特別公積為財源之計畫型資本支出計畫,固盈餘減
少,致特別公積無法提列或提列不足而改以其他財源支應者,以後三個年
度內,如有盈餘,於辦理決算分配時,得視財務狀況,專案報由主管機關
核轉行政院核准,儘先補提至足額,核定副本抄送財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