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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主計處電子處理資料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總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本中心各層負責人依職掌範圍處理業務,有左列各種之責任:
一 對該管業務負責策劃推行及研究發展之責。、
二、對該管業務之處理及其應辦之工作負依限完成與稽催之責。
三、對該管業務就其所屬人員之陳述或請示,負裁決指示或轉陳之責。
四、對該管業務與工作負與有關機關及本中心各單位密切聯繫協調之責。
五、對擬辦或應經其審核之工作或文件,所引用技術或法令,負有正確妥
適之責。
六 對擬辦審核或核定之機密事件,負保守機密之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