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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遺族申請撫卹案經審定給與撫卹金者,由銓敘部製發審定函,送由服務機
關轉發遺族,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基金管理機關及服務機關。
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銓敘部得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
,並由支給機關或服務機關發給撫卹金;俟該申請案經銓敘部依規定完成
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變更或函知遺族原處分維持不變
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