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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依本條例支領或兼領月退職酬勞金人員死亡時,其撫慰金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其遺族檢具原月退職酬勞金證書、全戶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選
擇改領月撫慰金者,並應檢具自願改領月撫慰金申請書,向原服務機
關申請,轉送銓敘部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二、無遺族者,由退職人員生前所立之合法遺囑指定人,檢具合法遺囑、
原月退職酬勞金證書、戶籍謄本、死亡證明書及遺囑指定人身分證明
,向原服務機關申請,轉送銓敘部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三、無遺族而於生前立有合法遺囑,指定其應領撫慰金用途者,由退職人
員原服務機關依程序具領後,依其遺囑辦理之。
四、無遺族或無遺囑指定用途者,由退職人員原服務機關檢具原月退職酬
勞金證書及死亡證明書,向銓敘部申請審定後,通知支給機關發給,
作其喪葬費之用,如有剩餘,歸屬國庫。
前項遺族有數人時,應由其遺族平均領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