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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國文科目作文題型之評閱,參照下列項目綜合評定之,並得視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變更之:
一、旨意詮釋。
二、見解。
三、文詞、標點。
四、結構。
國文科目測驗題型以電子計算機評閱。
其他報請考試院同意之題型,得依考試性質、類科、等級訂定評分方式及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