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除、
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每年一月、四月
、七月及十月十五日前,向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報前季營運情形
,跨區營運者應同時向跨區之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申報;其為有害
事業廢棄物之清除、處理者,清除、處理機構應至少申報二份,直轄市或
縣 (市) 主管機關除自行留存一份備查外,另份並應層轉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
清除機構申報前季營運情形之應申報事項如下:
一、清除機構名稱、地址、營業地點、設施所在地點、負責人及清除技術
員。
二、清除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字號。
三、委託事業機構或清除機構之名稱及其委託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形態、
數 (重) 量、清除、貯存之方法、流程及日期;其採分類回收者,應
檢附分類回收之廢棄物數量及其證明;其需輸出國外或大陸地區者,
應檢附輸出證明。
四、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之進場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處理機構申報前季營運情形之應申報事項如下:
一、處理機構名稱、地址、營業地點、設施所在地點、負責人及處理技術
員。
二、操作許可證或核備文件字號。
三、委託事業機構或清除機構之名稱及其委託處理廢棄物之種類、形態、
數 (重) 量、貯存、處理之方法、流程及日期;其採分類回收者,應
檢附分類回收之廢棄物數量及其證明文件。
四、廢棄物之最終處置日期、方法及地點。
五、環境監測結果。
六、最終處置之進場證明文件。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